| 索 引 號: | 11371726MB28634595/2026-00565 | 分 類: | 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醫療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1 月 16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日期: | 2026 年 01 月 16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 索 引 號:11371726MB28634595/2026-00565
- 分 類: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機構:鄄城縣醫療保障局
- 標 題:鄄城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成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2026 年 01 月 16 日
- 內容概述:鄄城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鄄城縣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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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項名稱及種類:
1、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處罰。
2、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的處罰。
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處罰。
4、對用人單位不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登記的處罰。
5、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處罰。
6、對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等醫保基金使用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
7、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內部管理規定以及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部門傳送數據、信息或者不配合監督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8、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醫療保障基金相關資料進行封存。
9、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及醫保經辦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二、辦理依據:
1《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保險法》、《監察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部令第16號)、《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三、承辦機構:鄄城縣醫療保障局
四、辦理程序: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審核→決定→執行→結案
五、辦理地點:鄄城縣醫療保障局
六、辦理時限: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救濟渠道
(一)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聽證權利、陳述申辯權利、行政復議權利、行政訴訟權利、國家賠償權利。
(二)救濟途徑: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進行聽證、陳述申辯;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復議;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八、辦公電話、地點、時間
辦公電話:0530-2460001 辦公地點:鄄城縣醫療保障局
辦公時間: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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