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3717260044951358/2020-0374 | 分 類: | 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發布機構: | 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1 月 20 日 |
| 標 題: | 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日期: | 2026 年 01 月 20 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 內容概述: | 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
- 索 引 號:113717260044951358/2020-0374
- 分 類: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發布機構: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標 題: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 成文日期:2026 年 01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2026 年 01 月 20 日
- 內容概述: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鄄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權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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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法部門:
勞動監察股 電話:0530-2997700
辦公地點:鄄城縣運河街1120號
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二、執法職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三、執法權限:
(1)法定性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則都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的主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監察執法活動。
(2)行政性勞動保障監察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監察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3)專門性勞動保障監察是由法定的專門機關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4)強制性勞動保障監察是代表政府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力,被監察主體不得拒絕。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く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7) 勞動保障實體方面實他的一些法規和規章。
五、執法程序: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査、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勞動保障監察員處理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制作行政執法文書,如處理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一)立案
1、投訴案件
接受投訴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隊長批準,批準之日為立案之日。
2、其他案件
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舉報或專項檢查等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二)調查取證
1、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5號)規定的程序、措施及應履行的義務進行調查取證。
2、調查取證應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人社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三)處理
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1、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撤銷立案;
4、對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或者撤銷立案決定,應在立案調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四)告知
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告知書(附送達回執),向當事人說明事實理由并告知權利,當事人可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請求,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該權利。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填寫聽政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可在接到聽政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政申請,當事人要求聽政的,應當組織聽政。
(五)送達
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應當填寫行政處罰(處理)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六)執行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自行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下達后3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鄄城縣人民政府或菏澤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鄄城縣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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